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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0-03-23 浏览:210次)  字体大小显示: 【大】 【中】 【小】

一、武汉市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标准:
(一)开业满三年以上的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有健全内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合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三)按规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实施格式条款备案,提供的格式合同无不平等或歧视合同当事人的条款;
(四)能认真全面履行合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合同履约率达到100%(因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与当事人协商变更、解除合同的除外);
(五)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在同行业中发挥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能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
(六)依法解决合同纠纷,执行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七)工商年度检验合格;
(八)无不良纳税、借贷行为记录;
(九)无拖欠工程款、工资款行为;
(十)无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保的行为;
(十一)无工商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案件;
(十二)无其他失信或欺诈行为。
二、认定程序
(一)申报。各有关单位根据《通知》明确的武汉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标准组织自评,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填写《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到登记注册所在地工商分局申报。
(二)受理。各分局受理所属辖区内单位的申报工作。
(三)审查。各分局根据单位提交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请表》,严格按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标准,逐户进行考察,并征求当地银行、税务、质监、社保、海关等部门及工商局内部有关科室的意见,审查其有关信誉情况和是否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申请表》的分局意见栏签署意见。
(四)推荐。各分局按要求认真审查后确定推荐名单,于2009年1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工商局。
(五)公示。经市局复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在市工商局门户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间有单位存在异议的,市工商局及市合同信用促进会组织核查,异议成立的,终止其认定程序,向申报单位反馈情况。
(六)认定和公布。市工商局、市合同信用促进会对通过公示的单位进行审议认定,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及荣誉证书。
“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牌匾证书的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经营、招商、招(投)标等活动中,可以出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
三、回访及摘牌
在开展对200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的同时,要做好对上一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帮助“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搞好规范管理。要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实行动态监管,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及时摘牌:
(一)申请“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故意违约或有欺诈行为的;
(三)发生合同纠纷,不依法执行调解协议、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裁定的;
(四)受到有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五)该单位消亡的;
(六)有丧失信誉的其他行为。
对给予摘牌处分的单位,要向其下发“撤销守合同重信用单位通知书”,通知单位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证书、牌匾送交所在辖区工商分局。如未按此办理,工商分局应及时派人前往摘牌,同时收回荣誉证书。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档案和信用数据库,制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激励措施,为“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年检、变更登记、商标注册、抵押登记等方面提供便利。
(二)严格认定标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认定工作一定要确保质量,使评出的“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能真正代表我市优秀的具有良好信誉的单位的形象。
(三)按时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分局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工作,全市对2009年度“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于2009年12月18日前结束。
(四)不得滥收费。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不得收取有关活动费用。会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度重视“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活动,扩大宣传、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初审推荐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守合同重信用”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
 注:守合同重信用申请表见附件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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