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领取);
⑵投资人身份证明;
⑶企业住所证明;
⑷经营范围中需经审批的应提交相关文件或证件;
⑸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⑹登记机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⑶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业务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⑷委托代理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四)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⑵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办理依据: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二)设立登记条件及应提交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⑵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⑷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设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
(三)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
⑵营业执照;
⑶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经营范围含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个人经营转为家庭经营(或家庭经营转为个人经营)的,提交有关经营者履历表;
(四)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⑴《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领取);
⑵印章或公安机关收缴印章的证明;
⑶营业执照。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年检报告书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